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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人事主任 - 一般公告 | 2025-02-19 | 點閱數: 67

一、依據桃園市政府教育局114年2月19日桃教人字第11400014150號辦理。

二、說明如下:

(一) 屆齡退休:依公務人員退撫法第19條及教職員退撫條例第20條規定辦理。
(二) 自願退休:
1、 自願退休:依公務人員退撫法及教職員退撫條例規定,任職5年以上,年滿60歲或任職滿25年者,應准其自願退休。
2、

查教職員退撫條例第21條規定,教師或校長申請退休者,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2月1日或8月1日為準。惟兼顧本市各級學校學生之學習、受教權及校務正常運作等,建議校長及教師申請退休生效日儘量以115年8月1日為原則。

三、請符合退休資格且有意願於115年申請退休同仁,請填妥退休意願申請書於114年2月27日下班前送人事室,逾期視同無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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