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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告 人事主任 - 人事訊息 | 2024-04-29 | 點閱數: 240

 

宣導勤休制度--維護同仁健康權
一、依桃園市政府 113 年 1 月 23 日府人考字第 1130018482 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 112 年 12 月 6 日總處培字第 1123031128 號函辦理。
二、查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略以,公務人員服勤時間及休假 制度,除滿足行政組織運作目的與效能外,亦應致力於維護 公務人員之身心健康,考試院遂修正公務員服務法第 12 條,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 12 小時,延長辦公時數,每月不得超過 60 小時,行政院復針對工時上限之例外情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服勤辦法),明定每日工時及每月工時上限,另本府為強化公務人員健康權保障,請各級主管人員應覈實指派加班並衡酌加班之必要性、合理性及急迫性,又加班後應給予適當之休息,先予陳明。
三、爰復依前開規定意旨,本府針對工時管控及稽核措施如下,請各機關學校配合辦理並持續宣導相關規範:
(一)宣導服勤辦法工時規範:請配合積極宣導,如同仁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每日工時及每月延長辦公時數,分別以不超過 14 小時及 80 小時為原則;且每日工時超過 14 小時,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 60 小時者,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 1 個月內報本府備查。另如為辦理季節性、週期性工作,每日工時不得超過 12 小時,每月延長辦公時數不得超過 80 小時;且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 60 小時者,應事前經本府同意,並以 2 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再延長 1 個月。
四、為強化各機關公務同仁對於「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以及各機關常見勤休管理實務運作之瞭解,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製作「113 年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公務員勤休制度宣導課程」並置於「e 等公務園+學習平臺」,課程資訊如下,請本校公務人員自行參訓並於 113 年 5 月 15 日前完成學習時數,以落實同仁健康權之保障。
(一)【課程連結】
https://center.elearn.hrd.gov.tw/learn/

(二)課程教材下載網址:https://drive.google.com/file/d/1WMAxnhQ_n6vR5nlgrfqeC5vQRKSCG43g/view?usp=drivesd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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