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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 - 本站消息 | 2024-02-21 | 點閱數: 55

桃園市新屋區蚵間國民小學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

                                                113年2月21日校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桃園市新屋區蚵間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為提供所屬人員及求職者免於性騷擾之工作及服務環境,並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以維護當事人權益及穩私,特依勞動部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及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訂定本措施。
第二條  本措施適用於本校所屬人員、求職者或受服務人員。本措施之申訴人為公務人員、教育人員或
 軍職人員時,其申訴及處理程序,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二之三條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校應防治性騷擾之發生,消除工作或服務場所內源自於性或性別的敵意因素,以保護所屬人
員、求職者及受服務人員不受性騷擾之威脅。如有性騷擾或疑似情事發生時,應即檢討、改
善防治措施。另針對所屬人員於非本校所能支配、管理之工作場所工作者,本校應為工作環境
性騷擾風險類型辨識、提供必要防護措施,並事前詳為告知。
第四條  本措施所稱性騷擾,指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二條規定所列情形;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調查及處
理程序(含救濟、申訴程序及罰則),依性別平等工作法暨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規定辦
理。
第五條  本校人事室應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九條規範,對所屬人員每年定期實施防治性騷
擾的教育訓練。
第六條 本校就性騷擾事件之受理申訴單位為本校人事室,申訴專線:03-4768413分機71,並於本校
        網頁及公佈欄公開揭示。
第七條  本校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不論是否提出申訴,應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六條規
        定,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
第八條 性騷擾之申訴人,得以言詞、電子郵件或書面提出申訴。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受理之人 
        員或單位應作成紀錄,並向申訴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並應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之內容及方式,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十三條第四項規定,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前項書面、言詞或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並依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第十一條第二項規
定辦理。
第九條  本校以保密方式處理性騷擾之申訴,並使申訴人免於遭受任何報復或其他不利之待遇。
第十條  本校為處理性騷擾之申訴,除應以不公開之方式為之外,並得組成申訴處理委員會決議處理
        之。
 前項委員會中應置委員三人至五人,除本校人事室主管為當然委員外,餘委員由校長就申訴個
 案指定或選聘本校在職教職員工擔任,其中女性委員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比例。
 第一項委員會得由校長指定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並為會議主席;主席因故無法主持會議者,
 得另指定其他委員代理之。
第十一條 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得委託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分別依性別平等工作法或性騷擾防治法
         相關規定調查處理,學校內受理及處理之權責分工如下:
        (一)職場性騷擾案件及教職員工涉性騷擾校外人士案件得由人事單位受理後,交性別平等教育
委員會於規定期限內調查處理,如屬實,則依相關人事法令議處及救濟。
        (二)學生涉性騷擾校外人士案件得由本校輔導室受理後,交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於規定期限內
            調查處理,如屬實,則依學校獎懲相關規定懲處及救濟。                      
第十二條 本校所屬人員遭受性騷擾,且行為人為本校首長,應向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提出申訴,其處理
         程序依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本校對調查屬實行為人之懲戒或處理,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條及第三十二之三條所列規範
辦理。
第十四條 本校對性騷擾行為應採取追縱、考核及監督,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並避免相同事
         件或報復情事發生。
第十五條 本措施如有未盡事宜,依性別平等工作法暨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等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本措施經校務會議通過,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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